一、本會為促進國際間之友誼及瞭解,鼓勵國外青年來台學習台灣文化,以具體行動邁向國際服務,展現台灣扶輪人的熱情與關懷特設立之。

二、獎學金來源:台灣各地區扶輪社友所捐獻的「統一捐款」。

三、獎學生名額:每年獎助名額視各地區募款金額核定。


四、申請資格


五、獎學期間一年


六、獎學金額


七、申請及評審辦法:

  1. 本會於每年8月1日公布隔年獎學金之申請、評審及頒發辦法

  2. 申請人取得居住地區總監及總監當選人之推薦,並於當年10月底前,將申請書寄達台灣擬就學地區之總監辦事處。

  3. 初審:經台灣各地區總監、總監當選人與中華扶輪基金主委等審核。初審通過名單於當年11月底前送達本基金會。

  4. 複審:本基金會於當年12月中召開之董事會議審核決定得獎名單。得獎名單除通知申請人、推薦地區及照顧地區外,並在本會網站公告。

八、獎學金給付辦法

  1. 得獎扶輪年度,每年七月至隔年六月,每月新台幣二萬五千元整之獎學金,將按月寄達照顧扶輪社,於例會中頒發。

  2. 檢附購買機票費用憑據,於第一次照顧扶輪社例會中一併頒發。


九、受獎學生須知

  1. 受獎學生須於領獎年度註冊入學始得領取本獎學金。

  2. 受獎學生須於領獎年度六月底前取得台灣之大學入學許可。除特殊原因,經本基金會同意外,逾期視同放棄本獎學金。

  3. 經各地區總監與地區中華扶輪基金主委初審通過,但不合於入學資格者將不予獎助。

  4. 得獎人必須確實完成一年期之學習始得離台,除經本基金會同意外,離台時間不得早於隔年七月一日。

  5. 得獎人就學期間應符合就讀大學之生活規範與學習要求。

  6. 得獎人每學期應至少修習三學分。全年修滿六學分並取得學分證明,其中至少有三學分為華語或與台灣文化相關之課程。

  7. 得獎人應參與照顧地區、照顧扶輪社,及本基金會相關之扶輪活動。

  8. 得獎人將由照顧地區委請一個扶輪社為照顧社,並由該社指派一位社友為其照顧社友。

  9. 受獎學生每月應出席照顧社例會至少一次,並領取獎學金。

  10. 得獎人違反我國法令,或未能履行以上約定並經勸導無效者,本會得中止獎助並通知原推薦扶輪地區。

  11. 已領取台灣之各種獎學金者,不得重覆領取本獎學金。


十、本基金會建議就讀學校如下,必要時得予擴大

  國立台灣大學(台北)、國立台灣師範大學(台北)、私立輔仁大學(台北)

  國立清華大學(新竹)、國立中興大學(台中)、國立成功大學(台南)、 

  國立中山大學(高雄)、國立東華大學(花蓮)。 


十一、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